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行初33号
原告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晓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宗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丰根彩,该单位员工。
被告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晖,该管委会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胡承钰,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立科,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赵墅村。
法定代表人顾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姝儀,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原、被告申请,本院将本案移交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协调,调解期限分别自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於 芳
人民陪审员 包利强
人民陪审员 徐根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徐芮珏
书 记 员 陈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