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

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民初561号
原告: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赵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0004422N。
法定代表人:顾乐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激,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风穴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07097M。
负责人:张武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胜,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有,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71元减半收取9735.5元,由原告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书朝
审 判 员  张强伟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杭红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