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终2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赵墅村。
法定代表人:顾乐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佳
审判员任礼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