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9161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赵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4422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儀,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丹,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常州百川新型护栏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臧焕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庄 娇
书 记 员 廖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