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乐集团温州浙高电气有限公司

兴乐集团温州浙高电气有限公司与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81执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乐集团温州浙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双望村。
法定代表人:林延飞,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畅学敏,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南城办事处桥北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同,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乐集团温州浙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8)晋0581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已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公司银行账户也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已轮侯冻结,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平市人民法院(2018)晋0581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