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乐集团温州浙高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温州浙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082民初4489号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2700198-7。
法定代表人杨合岭,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宝昌,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兴乐集团温州浙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翁垟镇双望村。
法定代表人林延飞,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乐集团温州浙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受理,2017年11月20日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兴乐集团温州浙高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乐集团温州浙高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书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