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与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2512号
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益成嘉园1-2-3幢123室。
法定代表人:谢昌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尚书,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果市新村8幢2楼。
法定代表人:徐登春。
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瓯南御园小区维修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隆 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施白德华
代书记员 应 培 雷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