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37169,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果市街新村8幢2楼。
法定代表人:徐登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6民初4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65279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另外,在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南建筑路桥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家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州家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共计7181296元。2019年3月28日,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裁定受理并将执行款移交至破产管理人账户。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截至2020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65279元及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恢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作概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