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执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登春。
代表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秀娇。
被执行人:***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昌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6民初3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326执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孙荣
审 判 员 徐澄钊
审 判 员 张荷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