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6执2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果市新村8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145737169。
法定代表人:徐登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6民初3557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708096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205元、执行费62804.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另外,在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南建筑路桥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家鑫置业有限公司中,被执行人温州家鑫置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共计7181296元,已经移交本案处置。2019年3月28日,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裁定受理并移交执行款至破产管理人账户。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6执22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孙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小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