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

882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882号
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曙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波,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涵雅,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郭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后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全庆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周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