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91民催2号
申请人: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高蜀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杨曙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祥,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6756502、票面金额壹拾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刘 笑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