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6667号之二
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高蜀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杨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堃,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7号(三站市场)。
法定代表人:赵宪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娜,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石敬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