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初9781号
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4元,减半收取392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鞠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