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03财保35号
申请人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高蜀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
法定代表人不详。
申请人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
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州京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