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锦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鸿瑞泵阀有限公司与青海锦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1934号
原告:****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20号B单元2805室。
法定代表人:魏美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锦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中兴佳苑27号。
法定代表人:汪顺生,系该公司监事。
原告****泵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锦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泵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泵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泵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泵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贠迎春
书记员  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