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1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91773965445K,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磐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姜红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70630513XU,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鲁078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额176912.300元及诉讼费用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依法于2020年04月13日、2020年0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进行线下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3、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0年09月16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李跃民,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其通报释明,并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案执行到位额为0.00元。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近六个月的期限,本院对该案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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