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5146号
原告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能公司)诉被告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源公司)、宁夏源林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执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提起诉讼方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磐能公司所在地位于南京江北新区,故本案应当由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维
书记员  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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