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磐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73965445K。
法定代表人:姜红辉,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办事处天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81184233。
法定代表人:曹宪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在武穴市田镇办事处马口工业园有土地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在田镇办事处马口工业园有土地一宗(证号:国用(2014)030610011)。
二、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玲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鄂1182执741号
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2执74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裁定需要你单位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在田镇办事处马口工业园有土地一宗(证号:国用(2014)030610011),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抵押等登记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3年。
附:(2020)鄂1182执74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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