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科技开发区磐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773965445K。
法定代表人:姜红辉,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办事处天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81184233。
法定代表人:曹宪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182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依(2020)鄂1182执7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余下货款95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087.50元、申请执行费13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自2020年7月7日开始3次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及车辆的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到不动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在武穴市田镇办事处马口工业园有土地一宗(证号:国用(2014)030610011)。该土地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轮候查封;
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该公司自建厂以来未投入生产;
5、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曹宪忠高消费。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沙钢民本钙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卫华
审判员  程 峻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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