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4执69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鄂0114执69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250元。现因执行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2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