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023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监利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监利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