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23财保22号
申请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沙帽街汉南大道401号5单元7-2号。
法定代表人:万仁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监利县弘源学校,住所地监利县红城乡横峰岭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重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286771.31元;2、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监利县弘源学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86771.3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