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023执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刚
审判员杨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绪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