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顶安与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4执69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鄂01民终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83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