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60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