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沪0118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4,753.9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24,753.97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143.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