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0号
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45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J区395室。
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起诉前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