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4221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上海环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J区39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朱家角镇沙家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应当予以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