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环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4221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上海环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J区39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朱家角镇沙家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应当予以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