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民初24221号
原告:***,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环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J区39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镇沙家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环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邦物业)、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岛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环邦物业的代理人**,太阳岛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追加上海市青浦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本案共同被告。因疫情原因,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中止审理,后又恢复审理,并于2022年7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环邦物业的代理人**,太阳岛公司的代理人***,***镇政府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环邦物业、太阳岛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1,024.81元、交通费33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1,200元、鉴定费1,950元,共计15,707.81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7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于珠湖路课植园路北侧50米左右(东面上街沿)正常行走过程中,被两个红白警示杆中间牵拉的细长铁链绊倒,导致五颗牙齿掉落。后原告前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上海XX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健诺口腔门诊部就医,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10,325.26元。环邦物业作为该地块的物业管理公司、太阳岛公司作为该道路的养护单位,均有义务对该道路进行管理,应当及时清理道路上的杂物、异物,保障路过行人的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对疏于履行其职责而导致的原告所受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环邦物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一,原告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本案发生于2020年10月27号;二,环邦物业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其倒地位置,也无法证明铁链的来源,且倒地位置属于公共道路,不属于环邦物业管辖的职责范围,环邦物业仅对小区范围内部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承担物业管理职责,而本案事发地点超过了政府规划的红线范围,环邦物业对此不具有物业管理职责。环邦物业对事故的发生既无主观过错,也无客观的侵权行为,更无物业管理的职责。三,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及**,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天气多云,温度为16至21度,现场光线充足,视野清晰,周边有醒目的红白警示柱,不存在原告看不到警示柱及铁链的可能。且铁链并非放置在人行道上,不影响周边行人的正常通行,且现场道路设置了专门的人行道,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原告并非正常行走。根据派出所民警的反馈,原告是因为着急到事发地附近的小树林上厕所,故直接从对面的酒店XX路到事发地一侧,情急之下自己摔倒,并未从斑马线通行。原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完全过错,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对安装烤瓷牙的费用和案外人的挂号费不予确认。结合就医记录,交通费应为28元。
太阳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太阳岛公司并非本案涉案道路铁链的实际控制人,也非道路的管理人,而是相关的养护单位,且养护范围不包括原告摔倒的道路。即便事发路段属于合同约定的养护范围,养护与管理亦是不同的概念。根据太阳岛公司与***镇政府签订的养护施工合同,太阳岛公司并无任何管理义务,故太阳岛公司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应当向道路管理人主张权利。原告受伤时为夏季,天气晴朗,原告作为一个无身体机能及精神障碍的正常成年男性,应当就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视频中原告进行急速奔跑,不注意观察周边环境,自身具有过错,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或不能清楚地看到,原告的摔倒是因铁链绊倒所致。对于原告诉请的费用意见同环邦物业。
***镇政府辩称,事发路段由太阳岛公司养护和管理,***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7日下午,原告于珠湖路课植园路北侧50米左右,从道路一侧跑向另一侧人行道时,被人行道顺向栓在两个警示杆上的铁链绊倒受伤。后就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06.81元(不含2020年9月19日的钴铬烤瓷牙7,500元和案外人的挂号费18元)。花费车辆通行费28元。
经鉴定,原告因意外受伤所致口唇裂伤、多枚牙齿外伤(脱落、松动)、颌面骨骨折等,未构成残疾。原告伤后可予以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原告花费鉴定费1,950元。
系争路段位于环邦物业负责管理区域外的道路一侧,由***镇政府与太阳岛公司签订养护服务项目合同。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原告提供的病历卡、就医记录、发票、照片、鉴定意见书、光盘,环邦物业提供的红线图,太阳岛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镇政府提供的施工合同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太阳岛公司作为系争道路的养护单位,对于路上出现的铁链等应当及时清理,现原告被铁链绊倒受伤,太阳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奔跑过程中未注意到两根红白警示杆之间的铁链,自身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太阳岛公司的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一、医疗费,有18元挂号费显示为案外人,7,500元烤瓷牙费用发生于事发前,本院不予确认,应予扣除,原告医疗费损失应为3,506.81元;二、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33元,其虽然提供了28元的过路费发票,但结合其就医记录,33元交通费应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三、护理费、营养费,原告的计算方式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四、鉴定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发票,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损失共计8,189.81元,太阳岛公司应负担5,000元。原告要求环邦物业承担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0元,减半收取计96.35元,由原告***负担71.35元,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