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新哲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与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5807号 原告:上海新哲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615号40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J区39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哲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哲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哲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哲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钱 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