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金牛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5062W(3-10)。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36735R。
法定代表人:崔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现已执行标的31122.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宋功平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