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祝东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申8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宏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天骐路11号海景园9#楼1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庆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育毅、余凯,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祝东恩,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海,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宏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祝东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依法通知宏景公司参加诉讼,剥夺了宏景公司诉讼权利,也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因此作出缺席判决严重违法。(二)被申请人受伤后,宏景公司先后共支付补偿款72313.72元,并达成了和解意向。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案,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祝东恩提交意见称:本案一审立案后,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宏景公司的送达地址是正确的,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宏景公司邮寄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在宏景公司拒收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程序合法。宏景公司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实体证据应当在一审诉讼时提交,而不是在再审审查时提交。请求驳回宏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采取法院专递方式向宏景公司的住所地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邮件因无人认领、拒收等原因被退回,后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宏景公司送达诉讼文书,送达程序合法。宏景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审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宏景公司再审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因被申请人予以否认,宏景公司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宏景公司与祝东恩均确认在祝东恩受伤后,宏景公司另外还向祝东恩夫妻支付了24100元款项,该款未在原审判决宏景公司赔偿祝东恩人身损害损失247460.98元的金额中予以扣除,祝东恩对该款同意予以扣除,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扣减宏景公司上述已实际履行的24100元款项的执行。综上,原审判决宏景公司赔偿祝东恩人身损害损失247460.98元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予以扣减了24100元,未对宏景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宏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宏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邹唐敏
审判员  谢珠容
审判员  潘晓慧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雪飞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