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05执237号
移送部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宏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已将该案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智斌
执行员 谢贤水
执行员 陈政恽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郑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