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02执363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宏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宏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1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宏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71,7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1,722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37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已有作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立案在先【案号:(2014)鼓执行字第600号】,且该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认为,多个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执行依据在同一个时期对同一被执行人相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将本案并入(2014)鼓执行字第600号执行一案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