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21民初1293号
申请人: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捅桥区符离镇四山村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9328443G。
法定代表人:黄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一期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1502238598。
法定代表人:陈良好,该公司总经理。
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祥公司)与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聚祥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20万元账户存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聚祥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聚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淑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