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河沿村村民委员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2财保22号
申请人: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一期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1502238598(1-1)。法定代表人:代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葆华,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河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孔店乡河沿村。负责人:景开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河沿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235078.06元或相应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2年7月20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河沿村村民委员会在淮南通商银行孔店支行、账号2000********的235078.06元存款或相应财产。案件申请费1695元,由申请人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
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
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
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
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