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民初330号
原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
市大通区工业园一期31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兵,安徽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建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
法定代表人:刑应春。
原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金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安娜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