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2财保533号 申请人: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一期3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建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348258.4元,并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支行账号1752********内资金348258.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61元,由申请人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 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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