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5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山高新区建业大道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丛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羊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赵枝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