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5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山高新区建业大道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丛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羊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赵枝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