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1442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伟,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攀,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顺,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攀,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顺,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乐山勤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