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9执复21号
复议申请人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20)桂0981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98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利息计算方法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要求审判业务部门对判决中利息计算判项的含义进行释明后,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审判业务庭对判项所作的释明内容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法院作出的(2020)桂0981执异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81执异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梁 坚 审判员 黄炳才
书记员 文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