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华锋
委托代理人:林岩,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北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桂09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380.3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支付宝、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2106.0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为12274.33元及利息。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绍伟
审判员  巫商林
审判员  朱浩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