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02民初492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