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02民初492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