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903民初21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6305556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流市恒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445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4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