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23民初2169号
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封湾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06674568B(1-1)。
法定代表人:王贵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会,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388(1-1)。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忠,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2日,住西峡县。
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水泥货款45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以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在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老庙岗等工地建设名义,分四批次在原告处购水泥,共欠款359400元,借款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货款334000元,以车抵款30000元,仍下欠454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公司错误,被告***欠有原告的水泥款和借款,其下欠原告的款应当为借款,***的借款行为与被告公司无关。原告提供的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的盖章欠条,该公章系***个人刻的,与被告公司无关。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以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在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老庙岗等工地建设名义,分四批次在原告处购水泥,向原告出具欠水泥款欠条十支,共欠款359400元,借款50000元。被告***分五次向原告还款334000元,以车抵款30000元,仍下欠45400元。***向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给其结清所有的工程款,下欠的45400元的水泥款与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被告***以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在原告处欠水泥款,又向原告借款,现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与***算账系统算,原告不能说明下欠款是货款还是借款;***明确表示该欠款与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偿还义务,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承诺书对欠原告款不持异议,其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其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应当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54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4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支付前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付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博
书 记 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