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880号
原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388。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忠,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市委老干部局,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于海营,系局长。
被告:***,曾用名杨照江,男,汉族,1950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东,男,系***女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潘际合,男,汉族,1943年11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委老干部局、***、潘际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8元,减半收取计5954元,由原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