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23民初130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丙行(系***兄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388。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巷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整;2、涉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公司的项自经理,而以该公司资质承揽了西峡县西排公司公租房1号楼工程项目,并让原告在该工地劳务,其劳务项为:外墙漆、内墙涂料、批室内地平、修补活,英昌小区落项等项目全是原告劳务。工程结束后,该工程、工地施工员乔某某为其验收结算,总欠款数额为137742元,近些年来被告仅支付117742元,现下欠2万元原告逐年多次向被告讨要至今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按照事实,支持原告的合理请求,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于本案欠款,刘巷建筑公司不知情,该工程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建,关于该项目的所有费用都由***负责,***向公司出具有承诺书,该工程的所有款项已全部拨付给***,公司不欠***一分钱,所以本案欠款应当由***支付。另外该项目工程之前也涉及有案件,经西峡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生效判决书确定工程欠款由***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西排公司公租房1#楼工程后,承包给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19日签订了“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其内容为:“甲方: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西排公司公租房1#楼工程项目部经理:***为加强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更好地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大合同)及补充协议,并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依据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内容1.1工程名称:西排公司公租房1#楼工程1.2工程地点:西排公司院内1.3工程规模: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10000㎡1.4承包范围及内容: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变更签证及招标时建设方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相关的土建工程。1.5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制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间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1.6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和项目目标管理制。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负责质量、安检以及与包干方式相关的部门协调,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方干扰,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条合同工期2.1合同工期:本工程于2013年6月13日开工,至2013年10月28日竣工,共135个日历天。……第三条工程价款3.1合同金额:约伍佰壹拾伍万¥:约5150000.00元(人民币)……3.4甲方按本工程总造价的6.5%提取施工管理费(含建设方让利)。税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33%另外收取。第四条付款及结算办法4.1乙方依据工程款支付计划,上报工程量完成情况和结算单,经监理、建设方审核后,签署“工程款支付单”,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若在建设方私自取款一次,甲方对乙方处罚5万元以上的罚款。4.2建设单位汇入甲方账户的工程款,甲方在扣除管理费、税金、供应材料费、供应设备机械及周转材料、政府规定的各类应缴费用、工程相关费用等费用后。余额归乙方。4.3本项目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节点为: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付款办法执行。4.4乙方请求甲方拨付工程款时,必须书面说明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状况,需支付的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内容,由甲方签字后方可领款。4.5工程竣工达到决算条件后,甲乙双方进行决算。决算以每次拨款节点所做的预算为准,不予调整。……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障11.1乙方领取的工程款必须全部用于工程施工(含与本工程相关联的一切费用及罚款),不得支付与工程无关的开支。若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而乙方仍有拖欠现象,即为乙方挪用或肥己,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应自行承担。11.2乙方承诺及时支付施工人员的工资,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每次拨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必须优先支付劳务工资,领取工程款时会同劳务公司或劳务负责人办理领款手续,劳务公司或劳务负责人出具各种人工费支付清单,确保劳务工资发放到工人本人,否则甲方有权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支付。11.3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人民币伍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农民工基本退场后且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乙方:***签字并按印2013年6月19日”。同日,被告***向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四、本人项目部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工种诸如瓦工、钢筋工、模板工、砼工、水电工、抹灰工、油漆工、架子工、电焊工、修理工、零工等,若出现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农民工以个人身份以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索要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后享有向本人追偿的权利……”。同日,被告***再次向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均由公司财务处直接办理,然后再由我在财务上领取,用于支付施工人工费、材料费等开支。在拨付工程款过程中,公司可以直接一次性扣收管理费。三、本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履行施工合同对外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我本人自行承担。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由我赔偿给公司。……”。同日,被告***向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一份,承诺:“……2、本人项目部保证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农民工工资。所有农民工款项均由我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如未能按时支付或以其他理由故意拖延支付,公司有权对我进行1-3万元罚款。3、若出现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农民工以个人身份以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索要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本人加倍追偿……”。2016年3月6日,***给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了西排公租房1#楼工程结算单,下面备注“本人承诺: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该工程的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均已支付完毕。如若发生与该工程有关的纠纷、诉讼均由我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落款日期有***的签名。
被告***在承建西排公司公租房1#楼工程项目过程中,其外墙漆等工程分包给本案原告***,原告施工结束后,2014年12月10日,被告***的工地施工员乔某某为其验收结算,总欠款数额为137742元。近些年来被告***陆续支付原告117742元,现下欠2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至今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中标承建7的西排公司公租房1#楼工程承包给被告***负责组织施工,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责任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工程只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代扣代交纳的税金;被告***对该工程实行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承担对外发生的一切债务,及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本人负责。上述内容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将外墙漆等工程包给原告***,合同的形成亦是在***和***个人之间,不是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施工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承包西排公司公租房1#楼工程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当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诉称被告***是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使用该公司资质承揽项目,所以应由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到庭质证、辩论等民事权利的放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