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4573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4月12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出生于1982年7月25日,住内乡县。
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5388。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青,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28日,住西峡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5000元,于2021年10月8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峡县刘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预交6604元,退回原告65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苏晓伟
审判员  田 静
审判员  胡兴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