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23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峡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74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张相军
审判员 宋 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笑天